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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案件审查期限通常为多久

时间:2024.06.23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016人
律师解析:
1.在普通程序的一审审判中,审判期限是这样规定的:
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审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宣判,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如果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牵涉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情节严重且涉及众多复杂因素的刑事案件,则需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将期限再次延长三个月;
若由于特殊原因仍需延长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变化时,其收到改变后的人民法院传来的案件之日即为案件审理期限的开始日期进行计算。
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之后,补充侦查完毕并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以后,人民法院需要重新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2.而在简易程序的一审审理过程中,相关规定如下:
当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对于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而言,则可以适当延长至一个半个月的时间。
3.关于速裁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法律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
当案件适用于速裁程序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之后的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对于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而言,则可以适当延长至十五日的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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