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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几次算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91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设定的法律规定,仅仅是饮酒驾车这一行为便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无关乎具体的喝酒数量和次数。该法律条款并没有对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饮酒量或者饮酒次数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处于醉酒状态,就已经符合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若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此过程中承担了直接的责任,那么他们也将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倘若这种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的犯罪法规,那么将以处罚更为严重的那项法规来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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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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