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一套房产的
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
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法律
法规,无论其财产是否仅限于单一住宅,均可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项规定的第二十条明文指出,存在如下三种情形,即便是唯一的住处也仍有可能进行执行处理:
首先,如果负有
抚养义务的人员(
被执行人为老年人)在其他地方拥有足够维持基本生活的居所,则即便被执行人为老人,其子女名下有房产足以保障其正常生活;
其次,当执行依据已经生效,而被执行人为了逃避
债务而转让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时;
最后,
申请执行人若同意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所
扶养亲属提供居住用房,亦或愿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自愿在其初始房屋变现所得款项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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