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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之前债务不负责,这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40人
律师解析:
在退出合资企业时,如合资者同其他投资人达成协议,不再对退伙前所产生的债务负责,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该协议并无任何法律效力可言。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关于不再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责的承诺,以及相关的合同条款,均为合资投资者相互间所涉及的内容,而非由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因此不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实质性的约束和限制。
然而,在此情况下,所有参与合资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仍需对外共同承担起对合资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
即便投资人已在退伙后自愿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其仍有权在偿付完毕全部债务后,向其他尚未履行相等还款义务的合资投资者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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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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