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由于行政层级和职权范围的差异,各个国家机构有责任分别向公众披露各类重要的信息资料。
其中,通常会被列为优先公开的包括:
各项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化文档、国内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地域性发展战略与相关政策、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年度收支的审理结果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设定、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收费标准,此外还应涵盖行政许可的授权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约束、数量限定、申请受理流程、时限规定以及在申请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完整的材料清单及截止到当前状态的处理进展状况等信息。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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