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情节轻微的
刑事罪名为可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力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以及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期而现时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却不足以构成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等情况,皆属取保候审的适宜范畴。在涉及贩售新型毒品的相关案例中,若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在理论上他们都有权提议进行取保候审。然而,最终的
取保候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仍须由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包括新型毒品种类、数量、
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倘若新型毒品的贩售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那么很可能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对于是否能够成功
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并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做出最后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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