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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几天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26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93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在被羁押者的法定羁押期即将届满之时,而相应案件尚无明确结果,并且该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充分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羁押期结束之后,其所涉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必备条件,那么他们便有权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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