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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继续取保候审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3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律准则,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为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即将单独适用附加刑惩处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是在可能会被判罚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且实施取保候审后并不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结果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除此之外,对于罹患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身怀有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乃至经过羁押而刑期满、案件还未结案且仍需通过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一情况,并且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例如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等,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他们实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能否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的状态,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并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要求。若符合,则可继续维持取保候审;反之,可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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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堂剑律师

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

夏堂剑,抚顺市顺城区政协委员,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授予“2018年-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2018年11月被授予“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16年5月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2014年-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抚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抚顺市律师协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抚顺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秘书长、顺城区分会会长,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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