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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的病历信息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115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
鉴于患者的病历诊疗记录属个人隐私范畴,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相关信息拥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若出现医疗机构未经授权私自披露患者病例信息的情况,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构成侵权行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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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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