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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与医疗机构“私了”有哪些利弊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相较于采取“私了”的方式(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选择通过“公了”渠道来解决争端面临着诸如消耗时间长久、所需成本极高、取证难度较大、鉴定机构并不公正以及诉讼风险较为显著等诸多困扰,尽管如此,采用“私了”方式解决争议对于专业知识门槛的设置相对偏低,使得问题能够得以更为便捷高效地妥善处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私了”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未得到充分建立以及信息对称度不足,这将有可能导致真相被刻意掩盖,同时公平与正义无法实现真正的维护。
当前,为了确保患者能遵循法律法规,以理性思维进行维权,国内诸多地区纷纷制定了地方性规范文件,明确表示在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中,若患者提出的赔偿要求超出特定额度,便不再准许其自主开展协商解决。
在此背景下,我们建议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参照公立医院的上述相关标准与操作流程灵活应对医疗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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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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