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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骗我先垫付后结账不还钱,这构成诈骗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63人
律师解析:
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每每当某人采取欺骗手段让您事先支付款项,然后却未能履行承诺进行结算时,这种行为通常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欺诈
然而,若要判定为构成诈骗罪所必需的严重性,则行为者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所实施的行为目的、使用较大规模的公共或私人资金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数额在3000元到1万元之间的,方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范围之内。
相比较而言,常见的支付后结算的资金数额可能相对较小,因此不会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但是可能会引发民事财产纠纷
面对此类情况,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申请发起民事诉讼,寻求有效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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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次吃白饭要当事人先行垫付,结账后对方不给钱的,由于数额较少,不属于诈骗的行为,是属于因财产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解决。......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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