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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电器损坏,维修费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65人
律师解析:
关于租房期间家电设施发生损坏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维修费用的分摊方式:
首先,倘若租赁双方签订了正式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就应依照该合同中列明的条款,明确判定责任方及承担相应的损失;
此外,若租赁双方仍无法达成共识,亦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
其次,在进行房屋租赁交易之前,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清晰地规定相关事项,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任何毁损或灭失情况,如系出租人本身过失所致,则由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反之,若系承租人自身造成的失误,则承租人应对出租人负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非由任何一方直接导致的损坏情况,比如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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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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