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随着国家
税费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强化,
消费税作为其中关键的一环,其纳税环节亦日益明晰且严谨。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重要阶段:
首先,生产环节是消费税的最先征纳点。
即由生产者针对自己所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纳税行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消费品自产自用以供本企业持续发展的产品无需缴纳税赋,但若被用于其他领域,则应在移转至使用时,即时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对生产企业而言,委托他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需在向委托方交付商品时,代为扣除并缴纳税款。
再次,凡涉及到外来产品进口,
消费者需在其报关进入我国境内之时开始缴纳税费。
最后,关于批发环节,烟草应在批发层面上缴纳总量为百分之五的消费税。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烟草(批发)销售公司从烟厂批量购买了卷烟后,再行打包售卖予零售商,那么该烟草(批发)销售公司有责任额外征收另一笔百分之五的从价消费税。
而在零售阶段,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应由零售者在零售阶段自行承担和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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