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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房东卖房,租赁者能否继续租住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16人
律师解析:
当租约期限内,业主决定将房产出售时,在合理范围内,租房者仍应获得继续居住于此的权利。
当租赁之地在租赁期间产生所有权变更现象时,原本的租赁合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应受到任何影响。
此时,新任所有权人必须无条件尊重原承租人权,并根据承租人的原有使用权状况来确保其利益不受到损害。
在此情况下,新任所有人将自动取代原先的所有人,成为新的房产出租人,同时有义务和责任继续履行双方预先签订好的租赁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规定。
在最新一任所有权人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后,他们应该严格履行之前房主与住户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允许并确保该名房客房贷该房继续居住下去,并且这位房客有权依据租赁合同中订明的相关规则和限制,享有继续租赁该房子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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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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