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离婚案例中,祖父或者祖母并无权利去探视孙辈。
此种权利乃是
离婚事件发生之后,孩子的父母被赋予的特殊权益。
若离婚之后,未获得
监护孩子资格的那一方父亲或母亲,有权前去探视他们的孩子,而得到
监护权的一方就必须予以相应的协助和配合。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均应当以双方的协商为基础,否则便需交由法院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任何一方拒绝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措施的话,那么有关的个人或者相关的组织将会遭到法院的惩罚,包括
拘留甚至是罚款等严厉的制裁手段。
然而,任何时候都不应涉及到对孩子本身以及主探望权的强行施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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