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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肇事逃逸应如何处罚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40人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电动车肇事者若逃离现场则将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壹仟圆的严格处罚
倘若事故方在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是销毁关键的证据,使得交通事故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无法进行明确划分的话,该方应负起全部的责任。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肇事者可能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较轻甚至毫无过错,然而,只要其中之一出现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就会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被全面准确地认定,即便他在此次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并非主要责任人,也需为事故负上全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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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动车肇事逃逸的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 更多>>
  • 电动车肇事逃逸的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 更多>>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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