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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是否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当因情势所迫导致合同彻底无法执行,或者继续履行会对其中一方带来极其不公的后果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该合同便有理由被解除。
因此,当事双方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所谓“情势变更”,意指合同签订之后,契约的基本境况出现了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且并不属于商业经营中常见的风险范畴的重大变动。
若在这种情况下,持续执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并严重损害其权益,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与对方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谈判。
如若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共识,当事人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修订甚至是全部解约。
当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依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平原则,来决定是否对合同进行修正或者予以废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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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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