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夫妻之间所达成的财产协议对第三者的效力问题,其决定因素在于第三者是否知晓此约定。
若第三者已经明确了解到相关财产约定,那么这些约定将对于他们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是第三者并未得知此等约定存在,那么这些约定对他们而言就无任何法律效应。
在此种情形下,若夫妻其中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便对外产生
债务,那么第三者有权请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关于第三者是否知情于夫妇间的财产约定这个问题,适用于
举证责任的转换原则——由夫妻中负债方需证明第三者已知晓该约定,而非由第三者主动证明自身不知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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