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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件能否立案调查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21人
律师解析:
盗窃罪乃是采取虚构成果、掩盖实情的途径,诱骗取得价值数量庞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之行动。
而在民事欺诈活动中,一方当事人通过隐藏或欺骗等手法,诱导另一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思想反应,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进而需要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包括:
1.从客观层面来看,在典当行为中实行民事欺诈活动的参与者,通常并无必要假借所谓的合法身份进行欺诈
然而,在典当行为中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往往怀有获取金钱财富的不良动机,他们千方百计地冒用合法身份,比如使用伪造的名字、身份证明、空白的合同、虚假的介绍信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等,以此来获取对方的信任,最终达到行骗成功的目的。
2.对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而言,民事欺诈行为可以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此种法律关系一旦得到相对方的接受与赞同,当事人之间无任何争议,那么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仍然具有效力,法律对此不予干涉与调整;
而针对刑事诈骗犯罪嫌疑人员而言,由于其本人完全无意履行虚假、无效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将自己假冒成法定权力人等,实际上是无法履行这些义务的。
因此,在典当行为中所涉及到的刑事诈骗事项,它自身并不生成任何法律上的权责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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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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