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应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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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首先详细解构
离婚诉讼的一次性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步,原始
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至法院
递交正式申请,启动法律程序。
紧接着法院将对此进程展开详尽的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此项请求是否具备
立案条件,无论结果如何,法院将会立即将情况告知相关
当事人。
第二步,被赋予审批权利的受理法院,如果判定
立案申请符合法律标准,便会向被告发出立案通告以及
起诉书副本,待到被告回应当事人时,答辩环节随即开启。
第三步,由于
离婚涉及重大关系变动,法院可能会先尝试以调解方式解决
纠纷,如若调解有效,双发均表示同意
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法院便可据此出具婚姻调解书。
然而,如若调解未能达成理想效果,即未能说明双发是否仍有意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原告可以选择撤回此次申请,案件就此结束。
第四步,若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开庭审理,以确保案件得到理性、公正地处理。
最后,在审查完所有
证据和证词后,法院有权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作出判断。
如果法官认为两口子的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再维系
婚姻家庭,那么他便有权力判
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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