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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能否单独出售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74人
律师解析: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未经对方允许而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得到了另一半的书面授权许可情况下才能这么做。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被侵权的一方依然有权利索要归还这些财产。
但是,若这些财产已经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购买并持有,那另当别论。
我们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对没有权力办妥某项事情的人擅自将不动产或动产转给他人收受的,拥有所有权的人应该有权加以追回,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受让人得以合法取得所转让的该类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具备以下几点必要条件:
首先,受让人必须在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时候确属真诚且无意欺瞒;
其次,其支付的价格应当合理适当;
最后,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之后的手续是否完备至关重要,登记与交付缺一不可。
若是受让人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原所有权人应有权向上次作出无权行为的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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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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