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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关于此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深入解析。
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他们并不一定与公司的股东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目前,我们看到许多企业实行多样化的股权激励措施,包括面向全体员工的股份持有计划等等。
非但如此,还有相当部分的员工正是通过自身不懈努力以及良好的工作表现晋升为公司的股东之列。
然而,此类员工股东即便可享受诸如分红权、表决权等正规股东所应得的各项权利,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劳动纪律以示职守。
他们并未因此而获得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逃避劳动纪律约束的特权。
假如公司在某种程度上侵害到了股东作为员工应当享有的劳动法所赋予的那部分权益,那么从逻辑上来讲,我们不能简单地仅因其身为股东身份便给予特殊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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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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