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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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四种犯罪形式: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即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出的信用卡。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能按时还款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4. 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行为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合同诈骗罪主要有五种形式:虚构单位或冒用名义签约;伪造、变造虚假票据或证明作担保;无履行能力却部分履行以诱骗续签;收受财物后逃匿;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这些行为均受《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关于票据诈骗罪有什么样的基本情形的具体规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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