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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对方人格权,能否同时请求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4.11.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实际上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在产生加害给予(不当交付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相关规定,选取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作为救济途径
同样地,依据第996条的规定,如果受害方决定主张加害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时,既有的请求并不妨碍他们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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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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