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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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内,皆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刑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相关条款。通常而言,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而当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指违背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向社会大众大量融资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集资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抑或在获批额度以外进行,乃至使用了法律、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手段,并且涉及金额规模庞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深远,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的司法实践区分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上存在显著差别。非法集资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企图永久性地非法占有社会公众的资金,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则仅仅是暂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他们承诺并有意图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证据收集必须全面谨慎。一是要核实犯罪主体身份背景,这很关键;二是要着重收集宣传、合同、收款等违法证据,这是重点;三是要获取受害人及目击者的证言,以明确资金流向;四是要仔细审查嫌疑人口供和辩护,确保审判公正。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人的责任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集资人在整个非法吸存活动中承担了主要责任或积极推动,那么他将面临较重的刑罚,比如有期徒刑和罚款。然而,如果集资人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那么他可能会被视为从犯,根据法律可以减轻、免除或从轻判刑。在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主观恶意、投案自首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