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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咬人,狗主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动物伤人 阅读:1236人
律师解析:
若行宠物犬不系牵引带而产生咬伤他人或产生其他形式损伤的情况下,狗的监管人员需对因此类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负起全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者、或其管理者应依法负起侵权行为的责任。
然而,若能提供有力证据表明此类损害是由被侵权主观故意或者关键性过失所诱发,有可能无需承担或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倘若发现事件是因路人主动挑衅宠物犬,最终导致遭到狗攻击并受伤害,则可视作被侵权方即为路人存在应负责的因素,因此,作为宠物犬的管理者有权利选择是否无需承担或减轻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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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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