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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补充的赠与合同是否无效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程序中缔结之转赠契约若未触及法律所禁止的无效情形便具有效力。
被法律明确视为无效情况包括: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其意思表示为虚伪表示;
其所签订的转赠协议条款违背了国家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以及行为人和相对方恶意串谋,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等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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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期间补写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就是有效的。法定无效事由有: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虚假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更多>>
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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