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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否等同于行政拘留

时间:2024.06.12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处罚 阅读:1122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并非同一概念。
监视居住系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于特定期限内无法离开所在住处或指定居所,且对其实施行为的监视以及对其人身自由实施有限制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属于阶段性的暂时手段。
而行政拘留则是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并非依阶段性划分的措施,而是最终的处置结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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