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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根据各类纠纷案情的差异,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可参考以下几种情况加以判断:
首先,当涉及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薪酬支付争议时,如果用人单位能证实已经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拒绝发放薪资,则以该书面通知送给劳动者之日期作为劳动争议的起点;
其次,针对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问题,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表明劳动者已接收到有关解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那么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当日即视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
最后,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产生了关于工资经济赔偿金、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假使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单位曾承诺于离职后特定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那么自用人单位出具此项承诺之日就可以被认定为劳动争议的开端之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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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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