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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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中,要是吸毒了还开车,不算“危险驾驶罪”,因为这罪主要是针对醉酒开车、互相追逐竞驶、校车或者客运车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些情况的。虽然吸毒开车风险也很高,但还没被算在“危险驾驶罪”里,不过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

危险驾驶是否拘留,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来判断。一般来说,这种罪行的刑罚是拘役和罚款。如果情节较轻或有取保候审的条件,可能就不需要拘留了;但如果情节严重,比如逃逸、销毁证据,那么拘留就是必要的。危险驾驶罪包括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恶劣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是行为人的驾驶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酒驾、超载或超速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后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受罚。若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将按较重罪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是行为人的驾驶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酒驾、超载或超速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后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受罚。若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将按较重罪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四种情况:道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车、超载超速运营校车或旅客运输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者将被判处拘役并罚款,若同时犯有其他罪行,将按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