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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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原则,关键是得尊重双方的想法和维护公平正义。自愿原则,就是债务得大家都愿意才能承担,不能强迫谁。公平原则呢,就是在承担债务的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平衡,不能让谁吃亏。

企业破产清算时,会用全部资产来偿债。要是资不抵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以已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所持股票数为限承担责任。清算小组得按程序清理财产、制作清单等,然后按计划清偿债务。要是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受损,股东得承担连带责任。

双重优先原则主要涉及合伙人债务承担,具体为:当债权人是合伙人时,优先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当债权人是合伙企业时,优先用企业资产清偿。该原则旨在明确个人和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债务重组需要秉持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让各方都能平等协商,协议也得公平,大家都要诚信。在重组时,得综合考虑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既照顾到债权人的利益,又能让债务人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另外,一切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来办,确保重组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破产后,债务处理有以下原则:1.公司先以全部资产偿还债务;2.不足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若股东滥用职权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