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级行政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重大影响且复杂程度较高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于确认发明专利权案、海关处理案以及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门或者是各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则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其所在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力且复杂程度较高的各类案件。

行政诉讼的中院管辖范围是什么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第一审行政案的管辖权,主要负责审理以下四类行政案件:对于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诉讼请求的第一审行政法庭判决;由海关机构初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本地司法管辖区内重大且错综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管辖法院的具体确定标准是:其一、对公民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法院的具体确定标准是:其一、对公民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