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房屋买卖精选解答 > 房屋买卖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房屋买卖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46人
律师解析:
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详细且准确的合同协议,其中需明确相关双方以及所涉房源的各项关键要素信息,如房屋价格、支付款项的方式及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以及相应的使用条件要求等;
同时,还需明确预订者须负责办理所有产权登记手续的具体事项以及房屋质量的正常运作标准担保等细节内容;
对于相关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基础建设的必要交付情况及所需承担的相关责任也应列出,另外,还需要对公共配套建筑的相应产权归属问题及其潜在的违约责任作出详尽规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以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限六......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是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的,如果合同的租赁期限因此而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