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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有没有期限限制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857人
律师解析:
在处理交通侵权纠纷中,必须在特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通常为三年,且该时效自报偿权人已切实知晓或认知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并清楚知悉义务方的日期开始计算。
如若有额外的法规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审理程序。
然而,若自权益受侵害当日起超过二十年时,则此类案件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但若有特殊情况,可经过申请及批准后适当延长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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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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