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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如何认定违约责任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80人
律师解析:
关于租赁合同中并无对任何一方构成违约情况下的相应处理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违约责任的判定应当以如下方式进行:
若出租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其必须向承租方返还双倍于因违约行为导致承租方未能充分利用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
反之,若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则其已经支付的定金或者已经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将无法得到退还。
此外,关于租金的支付问题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商予以补充约定。
同时,当对方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这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此时,我们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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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认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如果出租方违约,需退还双倍因违约造成租方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如果租房方违约,则已付定金或已发生房屋租金不予退还。对于租金的支......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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