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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构成何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可成为挪用公款犯罪共犯,然而亦可能触及挪用资金犯罪。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若涉案金额达到法定起点数额且逾期未还的,即便未逾期满三个月,但若用于营利性活动或实施非法活动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处罚
若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虽未达到巨大数额但未能及时退还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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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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