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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中如何妥善规定试用期限,我们建议您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法律明确禁止约定试用期限;
其次,在设定试用期的薪资方面,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其不得少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金额、劳动合同预先约定工资的80%以及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作为雇主方,也不应任意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同时,我们鼓励员工在未满试用期时可以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最长可约定的试用期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这一法定限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十九条。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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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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