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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归属如何规定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27人
律师解析:
按照以下所述情况,人民法院将会作出如下妥善安排:
首先,若出租方出现违约行为,届时将需对剩余租赁期间内装饰装修的残余价值进行相应赔偿
其次,如果是承租方违约,而出租方仍坚持使用该装饰装修,则应当在合理运用其价值范围之内给予恰当的补偿弥补;
再者,若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各自应当依据自身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完全系由于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进行解除,那么双方应共同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配相关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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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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