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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后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35人
律师解析: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基于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深远而重大的变化,以至于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得以顺利执行和履行之际,作为雇主方,贵公司无疑应当尊重并积极与劳工进行平等而有效地协商,如果双方都同意到新的工厂继续工作,那么便可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修改协议,使之前的劳动合同得以延续性地执行下去;
其次,若雇员并不愿意前往新的工厂继续工作的话,贵公司则需在尊重他(她)的意愿前提下,透过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其发出通知或额外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以解决合同问题,同时也需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给他(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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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看情况。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愿意到新厂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继续履行合同; ...... 更多>>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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