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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七个月协议离婚,民政局不予办理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在孕期满7个月时,若依照现行法规,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且民政局拒绝受理,此时,女性方可自主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展开调解工作;
如若否则,即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过调解无果后,则应当依法判处离婚。
所谓“离婚诉讼”,即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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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咏梅律师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康咏梅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曾长期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多家私企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建立完善法律事务体系,对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劳动人事合规问题、应收账款问题、股权/合伙纠纷、合同纠纷等均有丰富的处理经验;执业以来办理了叁佰余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离婚家事纠纷等。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诉讼业务 1、债权债务纠纷(如货款催收、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2、劳动纠纷、工伤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 3、离婚家事、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 4、刑事案件会见、开庭、风险防范; 二、非诉法律服务 1、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重大合同谈判等非诉争议业务。 3、出具法律意见、离婚协议等。 4、专项法律服务如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法律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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