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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不适用取保候审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59人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可能需要接受管制拘役或某个单独的附加刑责者的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告,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尽管将会面临有期徒刑等重型法律处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手段可以有效防止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犯罪行为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境下,例如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存在明显的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可能性、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进行串供等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并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累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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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梅律师

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

刘金梅,现执业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自1999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先后担任过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办理了许多刑事案件和大量疑难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办案技巧。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许多当事人避免了经济损失,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业务范围:刑事辩护、交通肇事、建筑工程、债务纠纷、人身侵权、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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