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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基准刑标准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13人
律师解析:
我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指导精神来确定交通肇事罪基准刑标准。通常情况下,如果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以上遭受重伤,且行为人对事故承担了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又无力赔偿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时,便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从而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然而,具体的刑期裁量将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后果的严重性、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综合判断,最终由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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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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