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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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本身。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擅自调动私有财产,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挪用公款罪,但此时的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总之,只有具体的个人能够成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责任人,而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我们需要准确区分不同的情况和责任主体。

挪用资金罪,简称挪资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单位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而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取出进行私人运用或借贷于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做出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金额较大并已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恶意、职务便利、资金挪用行为以及特定的用途或期限等方面。

挪用资金罪,就是工作人员私自把单位资金拿去用在自己或他人身上。要是挪用的钱很多、超过三个月还没还,或者拿去干非法的事,那可能就构成刑事犯罪了。像公款炒股、赌博或者走私,不管时间长短,也不管金额多少,都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资金而擅自挪用;3.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挪用资金的用途不同,立案起诉标准也不同。用于非法活动的,超过6万元即可立案起诉;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超过10万元即可立案起诉。

挪用资金罪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它规定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单位本身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虽然单位资金管理混乱可能违反其他法律,但这与挪用资金罪并无直接关系。简而言之,单位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