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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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称的转化型抢劫罪,亦被称之为“抢劫罪的特殊形态”,这种犯罪形式通常会在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行为过程中出现。

转化型抢劫罪的具体类型有哪些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几种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境。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随身携带有诸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严格禁止个人持有的具有杀伤力和破坏力的器械进行抢夺。另外,也存在着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而专门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做法。其次是即时性抢劫状态。

转化型抢劫罪不成立的情况,主要包括下面这些: 1.行为人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财物,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2.行为人虽然在盗窃、诈骗或抢夺的现场使用了暴力或威胁,但并不是为了藏匿赃物、逃避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3.行为人使用的暴力手段或者威胁程度较轻,不足以对他人造成严重危害。

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构成条件通常涵盖以下三点:其一,行为人须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其二,这些行为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虽未达此标准,但在现场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此为要挟;其三,这种暴力或以此为要挟的主要目的在于掩盖其所得赃物、逃避抓捕或销毁相关证据。

转化型抢劫罪不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第一,行为人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小,未达到法定“数额较大”标准;第二,行为人在现场虽然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但并非为了藏匿赃物、逃避逮捕或者毁灭证据;第三,暴力手段或威胁程度较轻,不足以造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