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自然月。倘若在此期间,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等各项司法环节未曾间断,并且未发现有不应追诉
刑事责任之情形,或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来临,则一般而言,此种已获
保释之人是无需再次遭受
羁押的。
然而,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察觉到了应该予以追诉刑事责任之情形,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然届满,那么,此人便有可能需要重新接受羁押,以便于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持续推进。因此,是否需要对某人实施羁押,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发展以及该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表现。若您的朋友在取保候审之后,其所涉案件仍然处于司法进程之中,且并无任何违反相关规定之处,那么他很可能无需再次遭受羁押。反之,若案件已经告一段落,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那么他就有可能需要重新接受羁押。我们强烈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寻求更为详尽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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