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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能否取保候审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并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无论在司法程序中哪个环节,包括审查逮捕阶段,都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满足该条款所列举的三种状况之一,譬如交付给检察官审判后可能被判处的惩罚较轻微;目前患有严重疾病且不易治愈的情形;女性犯罪嫌疑人人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特殊生理状态;以及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羁押期即将到期等等,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完全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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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璐律师

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潘璐律师 中共党员,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毕业,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刑法学学术论文 20 余篇。贵州瀛黔律 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长。执业理念:精益求精、勤 勉尽责,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 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发票、伪造公司印章案(筑公(经)撤案字【2023】1 号, 无罪) 2. 朱某某挪用资金案(筑公(经)终侦字【2023】1 号,无罪) 3. 白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纳检刑不诉【2022】88 号,无罪) 4.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普定检刑不诉【2024】74 号,无罪) 5. 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观检刑不诉【2023】206 号,相对不起诉) 6.张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晴检刑不诉【2024】15 号,刑事合规不起诉) 7.魏某某伪造印章案(花检刑不诉【2023】314 号,酌定不起诉) 8. 汪某某故意伤害案(镇宁检刑不诉【2022】84 号,酌定不起诉) 9. 田某某盗窃案(南检刑不诉【2024】127 号,相对不起诉) 10.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26 号,缓刑) 11.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11 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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