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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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应归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正常情况下不会由公安机关自动进行侦查活动。然而,当被害方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时,经公安机关严格审查并确认涉嫌构成犯罪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方可立案展开进一步追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类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侵占罪作为一类特别法定自诉案件类型,通常状况下,公安机关并不会主动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然而,如若受害人亲自向公安机关报告了相关情况,而公安机关经过评估判断后确认存在犯罪事实且这些行为的刑责值得追究时,他们有权启动立案程序对案件展开深入侦查。

侵占罪的公安机关是否应予立案侦查在大多数情况下,侵占罪通常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由于侵占罪被认定为一类自诉案件,若受害方认为相关行为符合侵占罪之法定条件,便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非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侵占罪的调查是否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侵占罪之调查及公安机关职责。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已经立案之严重刑事案,必须启动深度侦查机制,收集并整合有关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行轻重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同时,公安机关亦有权在发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依法对其下达预先拘留令;而对于符合逮捕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则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逮捕措施。

侵占罪之公安机关之侦查权界定在我国,关于侵占罪,公安机关是有权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作出的明文规定,侵占罪通常被理解为一种故意犯罪,其具体定义为: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而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忘物或甚至是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又拒绝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