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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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称的转化型抢劫罪,亦被称之为“抢劫罪的特殊形态”,这种犯罪形式通常会在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行为过程中出现。

抢劫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遵循以下规范可以准确地确认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犯罪主体应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民众;其次,犯罪者在主观上必须显露出明显且直接的恶意,并对侵占他人的财产或强迫他人放弃财产持有具有明确的企图;第三,这类犯罪所触犯的客体主要指向了公共财富的所有权以及私人权益;最后,在客观上,犯罪分子需要通过在现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施行其他野蛮手段,强行夺走他人的财产,或者令他们被迫立即交出现有财产,这种行为被确认为抢劫罪的表现形式。

抢劫罪的成立,其行为主体主要遍布刑事责任年龄达到(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个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无论其身份如何,亦不论其职业为何,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条件的抢劫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元素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抢劫罪的主体属于一般的自然人主体;其次,从主观心理层面分析,抢劫罪所要求的主观因素为直接的故意心理状态,同时还需要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明确意图;再次,从客体的角度看,抢劫罪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等基本权益;最后,我们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来分析,抢劫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从而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罪不成立的情况,主要包括下面这些: 1.行为人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财物,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2.行为人虽然在盗窃、诈骗或抢夺的现场使用了暴力或威胁,但并不是为了藏匿赃物、逃避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3.行为人使用的暴力手段或者威胁程度较轻,不足以对他人造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