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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如何确定损失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32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体系中,尚无特定且明确的条款专门针对此类市场波动引起的房屋增值差价损失进行规定。因此,在参照汲取国内部分地区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案例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篇文章作者认为,可以总结确认以下几个基本判断准则:
首先,倘若双方法律主体能够就因房价上涨而导致的差价损失问题形成一致性的观点,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便应按照协议内容予以执行;
其次,当双方无法就此议题展开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时:
(1)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需要参考并比较最贴近于交易标的物的房屋在市场中的成交价格(优先选择同栋相同楼层和房型;次之选择邻近栋同楼同层及房型;
最后选择区域内类似房屋),并将其与交易合同中所记载的成交价格之间的差距作为计算房屋增值损失的依据;
(2)若无法寻找到可供对比的最相近房屋,则可以寻求专业领域的估值机构协助,对房屋增值的差价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再次,在确定损失的时间节点时,我们应重点关注如何更有效地维护守约买方的合法权益,立足于守约方的实际需求,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截止日期、违约方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的确切日期至当前日期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的增值变动情况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权衡,从而实现合理的确定。
最后,在判定守约方损失时,还需全面考虑到守约方的履约表现以及违约方开发商对于房屋增值可能产生差价的已知程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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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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