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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若某宗房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时尚未获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书,依照规定,该份买卖合同应被视为无效之交易。
然而,如果在诉讼启动之前,相关卖方已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则此种情况可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范,所有拟进行销售的房屋,都必须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活动。在此前提下,任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均属违法,其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活动也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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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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